学会章程

江西省根石艺美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江西省根石艺美术学会(Jiangxi Root & Stone Art Society,缩写为JXRSAS)。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根石艺美术师、实业家,根石艺美术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与天趣相关的艺术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学术性团体。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团结省内外根石艺美术师、实业家,根石艺美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及与天趣相关的艺术家,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政策允许的根石等自然材料,创作人们喜闻乐见的美术作品,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自然、维护生态平衡,坚持变废为宝、化腐朽为神奇的创作原则,充分发现自然美,创造艺术美,为发展我国根石艺美术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林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林业局直属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设在江西省南昌市,办公地点为南昌市三经路204号江西省林业产业发展管理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1、广泛开展全省性根石艺美术创作活动,进—步提高作品独特的艺术水平。
2、举办根石艺美术讲座、培训、研讨等活动,推动根石艺美术理论研究。
3、举办各种形式的根石艺美术作品展览展销,搞好各项咨询服务活动。
4、开展省内外根石艺术及与天趣相关艺术作品的交流活动,加强省内外相关学科组织的业务联系。
5、办好学会官网、微信平台等,编辑出版理论书籍和画册等,利用各种媒体推介会员作品、宣传根石艺美术成果。
6、开展全省性的本行业学术评价及作品评级等工作,颁发相应证书。
7、积极兴办根石艺术博物馆、艺术馆等,展示宣传江西生态文化。
8、积极兴办以根石艺美术为主体的各种经济实体,为天趣美术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9、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10、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11、开展有益于根石艺美术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愿意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向本学会提出入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本学会制定的《入会申请表》;
(三)在根石艺美术或与天趣相关艺术领域内具有一定基础和影响。团体会员主要是经合法注册登记的根石艺美术类社会团体,或拥有5名以上根石艺美术专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会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根石艺美术师、艺术师和与天趣相关的艺术师。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根石艺术创作二年以上,有一定成绩者。
3、高等美术院校毕业,从事根石艺术创造二年以上,有一定美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根石艺术创作三年以上,有一定成绩者。
5、从事根石艺术创作五年以上,成绩较显著者。
6、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热爱根石艺美术业务工作的在职干部、企业家和其他爱好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本学会制定的《团体入会申请表》或《个人入会申请表》;
(二)经学会组织部讨论、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学会发给相应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学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学会的工作有质询权、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有自由退出本学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个人、团体会员,在国内外开展学术交流或展示活动时,应事先向学会报告,事后向学会汇报并提供有关资料;
(五) 遵守本学会按章程规定制定的行规行约;
(六) 按本学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学会工作计划、审查学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负责奖惩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2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根石艺美术、绘画、书法等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积极献身于根石艺美术事业发展,不计个人名利得失。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出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出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调整本学会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
(五)组织学会重大活动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在会长授权范围内审批日常财务开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由本学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15日本学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